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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案例

严某与X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产前检查  胎儿出生后 左手掌缺失

【基本案情】:
        原告严某到被告四川省X市X妇幼保健院处进行产前检查,被告为原告严某做了常规产前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并按规定对原告严某进行了孕产期保健提示和保健医学指导。2006年X月X日原告严某在四川省X市X医院剖宫产一男婴,左手掌先天缺失。
【原告诉请及被告辩称】:
        原告诉称:被告对原告进行产前检查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胎儿左手掌缺失应当查出但没有检查出来,侵害了原告的优生优育权,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未能检查出胎儿手掌指缺失的原因如下1、产前诊疗检查没有将胎儿手掌指的检查和诊断其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2、医疗水平本身具有的局限性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被告无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应当检查出胎儿左手掌缺失;
        二、原告之子左手掌缺失是否与被告医疗行为有因果联系;
        三、被告未检查出胎儿左手掌缺失是否构成对原告优生优育权的侵权。
【律师说法】:
        一、是否有侵权行为?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意指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规定和行政法规及医疗卫生管理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中规定的义务。被告按照孕期检查常规和超声《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进行,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要求,未见被告有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的行为,被告对原告严某的产前检查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故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二、是否有医疗过错?就医疗过错而言,是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本案的胎儿畸形,在医界中实属鲜见。由于医疗设备本身的局限性和胎儿在宫内的特殊体位、胎儿位置的变化和羊水多少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可容许的合理医疗风险,被告已尽到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务人员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履行了其在检查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
  三、是否构成对原告优生优育权的侵权?优生优育权是公民生育权衍生出来的一项权利,并非绝对权,权利的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故原告主张的优生优育选择权不属于侵权行为法所指的权利,因此,不能认定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严某诉被告四川省X市X妇幼保健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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