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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

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案

        2009年杨兆全律师在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中代理20多位当事人,此案备受广大投资者、媒体关注。
        案情介绍:2008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8月21日,大唐电信公告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08年5月26日, 大唐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公司在2004年年报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虚增利润3719万元,并公告公司被处罚30万元,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等。而在2005年11月8日,大唐电信曾对外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杨兆全律师在代理中明确表示:确定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揭露日,必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这里面包含三个要素,即:某次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全国媒体和首次公开”。“我们提出把2007年8月21日,即大唐电信公告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间作为揭露日,是因为这个时间点首次在全国媒体揭露了大唐电信2004年年报造假违法行为,在此时间点之前,没有任何全国媒体公开大唐电信存在或者涉嫌2004年年报造假违法的事实或者推测”。法院应当从“立法本意”角度出发,确定2007年8月21日为大唐电信虚假陈诉案的揭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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