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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

航天通信虚假陈述案
        案情介绍:2007年11月8日,《中国证券报》首次公开揭露了航天通信实施“会计造假、虚增利润”的违法行为,航天通信也于同日发布公告称“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针对公司虚增利润等问题,于2007年5月21日对公司下发了《关于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2007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布第13号《会计质量检查报告》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这一重大利空消息一经披露,航天通信股票价格应声回落,在短短三个交易日内最大跌幅超过28%,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文书是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定前置条件,而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方面通知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作出的责令纠正问题及整改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同时,通知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制裁性或惩戒性。所以,通知不属于行政处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部分原告进行了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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